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校信息化建设,保障信息化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协调机构,在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进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信息化建设重大问题研究,组织教职工信息化技能培训,指导县级党校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制订的信息化应用政策和发展规划,承担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设备管理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结合党校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管理的原则制订编码规则,对信息化设备进行编码、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清点移交,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安装在各处室(部门)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由各处室(部门)负责保管。配置在教室、会议室及其它公共区域的信息化设备,由行政处(物业公司)负责财产安全。
第六条 各处室(部门)要加强对本处室(部门)使用的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用设备时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用完及时关闭,下班时必须关机并切断电源。
第七条 各处室(部门)不得在计算机中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外来数据资料(包括磁盘、光盘、可移动存储介质及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等)需经病毒检测通过后,方可上机运行。
第八条 各处室配备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配备。如需采购,由网络信息中心提出意见后,按《市委党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采购部门将采购的设备移交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登记建档后配发相关处室,并作好领用记录。
各处室计算机附属设备的耗材,由各处室按《市委党校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办公用品购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处室(部门)使用的信息化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填写《信息化设备维修单》向网络信息中心报修。网络信息中心指派专人进行检查,查明故障原因,安排修理并作好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更换、扩充机器设备及部件。
第十条 信息化设备的报废,按党校办公设备报废的相关规定执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鉴定。报废后网络信息中心及时作好记录。
第三章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及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有义务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进行网络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1、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施的参数必须作好备份,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双人在场;改动完毕后,应登记在册,并重新作好备份。
2、加强计算机网络设备密码的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确保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员须将管理密码作书面备份,交处室负责人保管;每3个月至少更换一次管理密码,更换后重新备份。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及校园网其他用户使用校园网,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不得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危害网络设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
3、不得利用校园网查阅、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4、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
5、不得以虚假的身份使用、盗用网络资源;
6、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打游戏、私人聊天;
7、不得擅自更改IP地址;
8、不得滥用网络工具侵占带宽,导致网络阻塞甚至瘫痪;
9、不得通过任何方式(FTP、BT、HTTP等)下载或传输非工作需要的超大文件;
10、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涉密信息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共网、互联网相连接,防止泄密及遭受袭击。禁止在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保密信息,禁止擅自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拷贝保密信息。禁止将中央党校远程教学网的内容送入公共信息网、互联网。
第十五条 教职工使用的计算机应设置登录密码。暂不使用计算机时,须“注销”登录,以防止他人盗用用户名进行违规操作。
第四章 校园网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市委党校校园网包括“中共连云港市委党校”网站(网址为www.lygdx.com,简称党校外网)和“市委党校内部办公网”(简称党校内网)。
第十七条 各处室(部门)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处室(部门)的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信息员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发布在党校内网上的信息,由处室(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暂由信息员报送网络信息中心发布;条件具备后,由各处室信息员发布。
发布在党校外网上的信息,由各处室以电子文档报送校办公室审核;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转网络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九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好重要信息资源的备份。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会同校办公室,定期对各处室(部门)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多媒体教学(会议)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部门)使用多媒体教学(会议)系统,须至少提前2天填写《多媒体教学(会议)系统使用申请单》,注明使用的日期、详细时间、地点以及须使用的设备,经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二条 配备多媒体讲台的教室,教师授课只须携带U盘。未配备多媒体讲台的B106、B201、B203、B301、B310、B403、B407等教室、会议室以及第一、第二报告厅,教师授课须携带笔记本电脑。如确需网络信息中心准备笔记本电脑或有其它要求,应在《多媒体教学(会议)系统使用申请单》“其它要求”一栏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定期对多媒体设备进行检查调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要对教师加强多媒体教学设备操作知识的培训,并做好技术保障。
本校教师授课,由授课教师按操作规程开启、操作多媒体教学设备,下课即时关闭。授课教师操作多媒体设备时如遇特殊情况难以处理时,可通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须立即派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
我校承接的各类会议、校外教师授课,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开启和关闭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培训中心、研究生办等部门以及各班次班主任须对学员加强爱护多媒体设备等公共设施的教育和管理。任课教师和学员须自觉爱护多媒体设备。
第六章 电子大屏及语音广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如需在电子大屏发布信息,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如需使用语音广播系统,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校园网上报送信息及时、写作规范、发布条目较多、质量较高的处室、信息员,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方案由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制订,报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操作造成信息化设备严重损坏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故意损坏机器设备的,按价赔偿并给予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网用户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损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网络信息中心有权采取措施,对其使用校园网的权限进行限制;造成党校声誉、荣誉受损或经济损失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校委授权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